公交线网规划约束条件介绍

 

    根据《城市客运术语》(GB/T 32852.1-2016),城市公共交通线路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载工具沿固定线路、站点运行的线路。公交线路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交线路的合理规划,不仅关乎城市的发展,也与广大市民群众的日常出行以及公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公交线路在规划过程中要与城市客流出行特征相一致,以方便广大市民出行为目的,兼顾公交企业效益。

      从市民乘客的角度来看,一是线路规划的时候尽量减少绕行,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二是提高线路的直达性,尽量避免换乘,减少出行成本;三是增加线路的覆盖范围,实现城市内部处处通,让市民出行有公交、出行乘公交。

      从公交企业的角度来看,一是公交线路的规划,要符合市民出行特征,为更多的乘客提供出行服务;二是公交线路在规划过程中,尽量减少线路之间的重复,合理配置资源;三是公交线路的起始点尽量在公交场站的周边,便于车辆的停放、能源供给以及驾驶员的休息,减少公交车辆的空驶里程,节约运营成本。

      那么如何通过数据角度判断线路规划的合理性?下面通过公交线网规划过程中的几大类约束条件的量化标准,来进行判断规划的公交线网是否合理。

 

      公交线网规划约束条件如下:

 

一、线路约束

 

      (1)线路长度约束。

      公交线路的长度与城市规模以及城市居民的平均乘距等因素有关。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对中小城市,下限可适当放宽;对特大城市及明显的带状城市,上限可适当放宽。公交线路规划的过长,会导致公交线路客流量分布不均衡,影响线路的运营效率;公交线路规划的过短,会导致乘客的换乘次数以及候车时间增加,不利于公交线网整体的运营调度。

      (2)线路非直线系数约束。

      公交线路的非直线系数,是指公交线路首末站之间的实际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的比值。线路的非直线系数以小为佳,单条公交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公交线路的非直线系数过高,导致线路绕行距离过长,会增加乘客的出行时间成本,不利于公交客流的吸引。

      (3)公交线路重复系数约束。

      公交线路重复系数,是指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区域内线路网长度的比值。按照《交通工程手册》规定,线网重复系数以1.25-2.5为宜。公交线路重复系数过高,会导致部分道路上线路较多,造成车辆高峰扎堆的现象,造成交通拥堵。

 

二、线网约束

 

      (1)换乘系数约束。

      公交换乘系数是指平均每天搭乘某条线路直达的乘客数与搭乘该线路总乘客数的比值。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数据来源百度百科)换乘系数越小代表该城市公交线网的直达性以及快捷性越高,有利于节约乘客的出行时间。

      (2)线网密度约束。

      公交线网密度,是指有公交线路的道路中心线总长度与有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用地面积的比值。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²;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²。该约束条件反映了居民出行接近线路的程度,是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评定的重要指标。

 

三、基础设施约束

 

      (1)站间距约束。

      公交站间距是指同一线路相邻的两个公交站之间的距离。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4.1.2常规公共汽电车市区站距宜为300m-500m,郊区站距宜为500m-1000m,可根据客流需求适当调整;快速公共汽车站距宜为500m-1200m。公交线路的站间距不仅与区域城市建设的规模、道路等级相关,还与所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相关。合理的站间距能够节约乘客的出行时间,保证合理的站点覆盖率。

      (2)车辆约束。

      车辆约束内容包括:车辆的物理特征、载客能力以及车辆总数。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4.2.1公共汽电车万人保有量,超大城市、特大城市不应少于15标台,大城市不应少于12标台,中小城市不应少于8标台。

      (3)场站约束。

      场站约束内容包括:场站面积及场站位置。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9.2.6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总用地规模应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发展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标台150m²~200m²控制。场站的位置尽量位于线路的起始点附近,减少线路的空驶里程。

 

四、服务约束

 

     (1)站点覆盖率约束。

      公交站点覆盖率是评价城市公共交通方便性的指标,是衡量乘客步行到站距离的体现。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9.2.2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径计算,不应小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应小于90%。

      2016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

      (2)换乘距离约束。

      换乘距离越小,乘客的换乘时间成本越小,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乘客。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9.1.2  3  城市公共交通不同方式、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换乘时间宜控制在10min以内。

      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4.1.4在路段中的同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 m;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 m;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 m;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及住宅区的主要出入口150 m范围内,应设置公共汽电车站点。机场主要出入口 200 m范围内,宜设置公共汽电车站点。

参考文献:

[1]冯树民,白仕砚,慈玉生.城市公共交通[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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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济南市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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